充当“跑分客” 还想把赃款据为己有,福州一男子栽了!|环球视讯
一男子自以为算计得很精细
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后想出一个“生财之道”
将赃款截留据为己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其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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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一条快速的“生财之道”——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即可获得不菲收入,上家根据其银行卡流水的金额返点,1万元可获得80元报酬。
在高额佣金的诱惑下,雷某明知提供银行卡是用来为网络电信诈骗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出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诈骗分子“跑分”。
但是雷某看着银行卡内的巨额流水,他不再甘心只做“过路财神”,而是对其出租银行卡里的巨额流水动起了歪心思。
“既然他的钱来路不正,即便我把它吞了,别人也是去找他的,反正钱也不是我骗的。”面对公诉人的讯问,雷某这样交代了自己的犯意。在一笔3万元的赃款汇入之后,雷某迅速进行挂失、冻结资金、补卡、提现等一系列“神操作”,顺利将“赃款”截留,坐收了“渔翁之利”。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雷某“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
检察官提醒:跑分”的本质就是通过银行卡或某信、某某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违法犯罪嫌疑人会专门搭建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帮忙转账,帮助犯罪团伙支付结算达18.4余万元,因未达到立案标准,故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
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操作“跑分”,因银行卡内的跑分资金无法取出,被告人雷某某便通过取现的方式侵吞银行卡内的资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行为触犯盗窃罪。
针对以上行为,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约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轻易被高额利润诱惑,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现充当“跑分客”,更不要心存侥幸想一夜暴富,窃取诈骗赃款也会构成犯罪。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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